关于被执行人曾明康、罗楠、刘先汉、谭永松、熊德富罚金、责令退赔(2024)渝0113执恢5731号一案(简称“老来福”刑事退赔案),继第一次公告后(详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老来福”刑事退赔案执行案款第一次退赔有关事项的公告),本院已全部完成涉案财产处置和清理工作,并对退赔金额、人员及方式等予以补充、变更,现将执行案款第二次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严格依照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公平保护集资参与人利益。本院将清理的应发还案款按照“应退赔的个人金额与可退赔总金额比值”来确定单个集资参与人的实发退赔金额,即对所有集资参与人作统一退赔,不对单个或某一区域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先行清退,争取法律效果与良好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
(三)参与本次分配的集资参与人以个人应退赔金额乘以退赔比例6.7%,即为该集资参与人本次的可分配金额。
(四)经本院前期的公告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确定参与本次退赔的集资参与人共1555人,应退赔金额共计34,392,378元,本次应分配金额共2,304,289.33元。
(二)参与本次分配的集资参与人具体人员、应退赔金额、分配金额等情况,详见附件“老来福集资参与人退赔表”。
(三)根据集资参与人的报案、债权申报等情况,参与本次分配的集资参与人来源于:(1)按照本院《曾明康、罗楠集资诈骗及谭永松、刘先汉、熊德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退赔案公告》要求提交了应发还集资款证据进行债权申报的集资参与人;(2)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准确登记的集资参与人[根据(2019)渝05刑初32号档案整理]。
(四)不纳入本次分配范围:(1)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负责退赔的集资参与人;(2)不属于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侦查阶段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定的集资参与人;(3)未报案登记或未进行债权申报的集资参与人;(4)退赔金额未超过50元的集资参与人;(5)未通过本院审核、确认的其他情况。
(五)未纳入本次分配范围及本次退赔失败的集资参与人可以向本院联系、提交相关材料等方式申报权利,本院将逐一核实,符合退赔条件的予以退赔。
因集资参与人数众多,为提高资金清退效率及便利性,特授权农村商业银行优先通过批量开立电子存单的方式协助退赔,集资参与被害人在收到同意开立存单的短信后回复“Y”即为同意办理(接收短信内容详见附件);存单开立后,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前往农商行任一网点领取退赔款;如自存单激活并发放案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退赔款,对应资金将退回本院。
未同意开立电子存单的,原则上以货币形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由银行协助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根据集资参与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在本次案款分配过程中不设立线下资金清退窗口,不会向集资参与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网络电信诈骗。
(二)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案款发放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若集资参与人收到的案款高于附件中载明的本次可分配金额的或附件中载明的应退赔金额与本人实际损失金额严重不符的,请及时联系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予以退回,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