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郝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郝博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郝博文,男,199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建富路34栋1门。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并执行到位金额(优先缴纳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六、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等情形,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